首页 > 作文日记 > 最新虚假诉讼监督申请书

最新虚假诉讼监督申请书

时间:2025-05-04 16:33:50 访问数:241 分类:作文日记

虚假XX监督申请XX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XX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一)人民XX对民事XX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人民XX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人民XX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

人民XX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XX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XX向人民XX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XX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

上级人民XX发现下级人民XX监督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XX撤回,下级人民XX应当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XX对人民XX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XX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XX。人民XX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XX向上一级人民XX提出的,上一级人民XX认为人民XX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XX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XX对民事XX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XX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XX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XX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XX监督:

(一)人民XX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

(二)人民XX对人民XX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XX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XX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XX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XX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XX关于办理下级人民XX请示件、下级人民XX向最高人民XX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制作民事XX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XX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XX可以参照《^v^民事XX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XX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XX办理民事XX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XX监督案卷。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XX办理民事XX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XX不得代收代付。

虚假XX监督申请XX

第七十六条人民XX发现人民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v^民事XX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X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人民XX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X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v^民事XX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XX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XX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XX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XX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XX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XX发现同级人民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X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XX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四条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XX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XX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XX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XX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XX再审纠正的。

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XX发现同级人民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XX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XX条地方各级人民XX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X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XX抗诉。

第八十七条对人民XX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XX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XX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人民X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XX,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X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XX备案。

第八十九条人民XX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XX,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条人民XX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三节抗诉。

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XX对各级人民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XX对下级人民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v^民事XX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XX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人民XX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XX,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人民XX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XX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XX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XX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四节出庭。

第九十四条人民XX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XX再审时,人民XX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受理抗诉的人民XX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XX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XX可以指令再审人民XX的同级人民XX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XX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虚假XX监督申请XX

第十一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XX、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XX所在地同级人民XX和上级人民XX均有管辖权。

第十二条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XX所在地同级人民XX管辖。

第十三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XX所在地同级人民XX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XX发现受理的民事XX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XX,受移送的人民XX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XX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XX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人民XX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XX指定管辖。

人民XX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XX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上级人民XX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XX管辖的民事XX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XX对有管辖权的民事XX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XX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XX办理。

第十七条军事XX等专门人民XX对民事XX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虚假XX监督申请XX

申请人因(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XX,现根据《人民XX民事XX监督规则》第九十九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对(2017)湘0525民初393号案件中存在的虚假XX进行检察监督,请求贵院依法进行调查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虚假XX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洞口县人民XX提起XX,要求判决撤销洞口县人民XX(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因三被申请人无争执的情况下XX,涉嫌虚假XX,现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监督申请,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其提供付款的付款凭证表明其最早从2016年5月9日便开始进行付款,且是多次小额付款,时间跨度极大,与常理不符,明显是通过其他款项进行拼凑。同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付款证据均为收据,并无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其真实性存疑。

2、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移公司资产系明显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调解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实现了裕峰公司转移资产的目的,但是事实上他们之间的交易并不真实,并未真实完成支付房款义务。因此,裕峰公司出于转移资产之目的,在没有收到房款情况下出具收据证明收到房款是违反税收法律,违反商品房买卖交易法规的。

三、向传喜本身就是裕峰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身份上有串通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

3、本案中对方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XX调解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本案中向传喜根本没有向裕峰公司支付房款,双方没有真实的购房交易行为,以XX调解书转移产权方式直接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向传喜提供的付款凭证,经统计分析,支付给裕峰公司账号仅有112万元且均在签定门面销售协议之前五个月支付的,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其他自然人肖尊明和王周勇。显然向传喜提供的银行流水均不能证明系支付购买房屋房款,均是用其他的往来款项凑数,另外裕峰公司作为房屋销售人未开具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直接违反了税法。

因此,对方申请人向传喜与裕峰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内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了三对方申请人之诉的恶意串通虚假XX行为,且此份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调解书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无论是从调解书对房屋买卖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当确认,还是从此调解书程序性的错误而言均非常离谱,XX竟然主动为当事人创设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湖南省洞口县人民XX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方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该商品房买卖无效。更重要的是,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均未确认哪方主体对三套房屋拥有所有权,XX自作主张确认为向传喜和唐青春所有,可谓是漏洞百出、错得离谱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当撤销。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查处并向XX提出检察建议。

以上所述,本案中本申请人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已明确构成虚假XX,妨害国家司法制度,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湖南省人民XX

申请人:

****年**月**日。

虚假XX监督申请XX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XX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XX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XX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三)侵害当事人、XX代理人XX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XX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XX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XX办理的民事XX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XX向人民XX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XX在办理民事XX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XX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虚假XX监督申请XX

第二十三条民事XX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XX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XX控告、举报;

(三)人民XX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XX申请监督: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XX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XX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XX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XX在该案件XX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v^民事XX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XX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v^民事XX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XX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XX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XX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三)人民XX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XX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对人民XX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v^民事XX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XX申请监督的,人民XX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XX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XX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XX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v^民事XX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XX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XX所在地同级人民XX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XX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XX所在地同级人民XX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XX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XX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XX所在地同级人民XX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XX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三)不属于人民XX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XX受理的,上级人民XX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XX。

第三十七条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XX对案件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XX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XX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XX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据《人民XXXX工作规定》、《人民XX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四十条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XXXX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XX交办涉及民事XX监督的XX案件。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XX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XX跟进监督的。

第四十二条下级人民XX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XX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XX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